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与被告李**、刘**、刘**、唐**、蒲伍廷、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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