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陈**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返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2月27日止的利息8325元(后息按约定的年利率7.995%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负担。”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陈**除已被本院查封的位于连州市连**嘉园嘉恒楼八层801室的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拍卖变现偿还债务的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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