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网**限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北京网**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生效判决判令:珠海**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网**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北京网**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并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指挥中心、珠海**记中心,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管理局、珠海市各商业银行发出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珠中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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