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王**、王**、王**、王**、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王**、王**、、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