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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潘某某、张**、张**、张**、张**、张**、张**自2015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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