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柴*甲与被执行人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某每年给付原告柴*甲赡养费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2015年赡养费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2015年赡养费的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