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董*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
被告董*某自2014年始每年给付原告董*赡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6月11日前给付500元,每年12月10日前给付500元。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