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夏**与被执行人苏**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夏**与被执行人苏**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苏**自2010年始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增加至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付清。被告苏**自2010年始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增加至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2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苏**、夏**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给付2014年赡养费1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苏**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夏**2014年赡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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