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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自2014年1月起被告高某某每月给付原告高某某赡养费500元,此款限每年每月28号前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撤消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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