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向*、于**、于某、于向春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此款从2013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于向*、于**、于某、于向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赡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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