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柴*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柴*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柴*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柴*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柴*每年给付原告柴*某赡养费1000元,从2013年开始,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26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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