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于某自2014年起每年给付原告于某某赡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赡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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