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甲自2015年起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000元(2015年度赡养费已执行给付500元),该款于每年5月20日前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履行完毕全部给付金钱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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