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毕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毕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苏某某、毕某某每年给付原告苏某某赡养费1500元,2013年的赡养费当即履行。从2014年开始,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4月7日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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