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袁**、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900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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