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张*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900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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