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刘**、刘**、刘**、刘**、刘*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900裁定书
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XX诉被告徐XX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费XX与被告费XX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张**、张*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柴*甲与被执行人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毕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