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与刘**、刘**、刘**、刘**、刘**、刘*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刘**、刘**、刘**、刘**、刘*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