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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周某某与王**、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与被告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周某某诉称,我们身体多病,一直与王*甲一起居住,饮食起居都是王*甲照顾,我们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二被告一直没给,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6000元,并要求给付以前所欠的赡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辩称,我还有婆婆需要赡养,没有能力赡养。我同意每年给付300元。

被告王*丙辩称,我同意每年给付3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周某某生育五名子女,王**、王**、王**、王**、王**。现二原告与王**一起生活,二原告有承包地每人4.7亩已承包给他人,原告王*某、周某某现享受低保每人每月55元,原告王*某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700元。原告王*某、周某某诉讼要求被告王**、王**尽赡养义务,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6000元,并要求给付以前所欠的赡养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现已年迈,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被告王**、王**应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有承包地及低保、社保的一定收入,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赡养负担。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要求给付以前所欠的赡养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王**从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赡养费100元,于每年12月30日给付一次。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25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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