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柴*甲与被执行人柴*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柴*甲与被执行人柴*乙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柴*乙每年给付原告柴*甲赡养费2000元,此款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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