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自2013年起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年1月1日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2013年赡养费2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张**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2013年赡养费1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余款申请执行人张**自愿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现已执行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给付申请执行人张**2013年赡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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