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文芝与被执行人于向*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向*、于**、于*、于向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被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文芝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向*给付2013年赡养费1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于向*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文芝2013年赡养费1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文芝。此案现已执行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向*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文芝2013年赡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