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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被告张**、张**、张**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张**、张**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年迈体弱,无生活来源及工作能力。现请求判令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5000元,原告的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由三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我父亲去世后每月有抚恤金四百多元,我母亲还有土地收益。这部分扣除后其余部分我同意承担我应承担的份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共有子女六人,其中女儿张某丁已去世。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三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其赡养费应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及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张**、张**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承担原告赡养费1200元。2014年赡养费于2014年8月1日前给付,以后每年的赡养费于当年的1月1日前给付;

二、原告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凭收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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