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540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人之申请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0.1万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执字第283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范某某与被告张**、张**、张**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XX诉被告阚XX、阚XX、阚XX、阚XX、董XX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执行裁定书1
申请执行人苏**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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