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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与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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