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与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宋某某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与被告张**、张**、张**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栾某某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XX与邓XX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书信、于**与被执行人刘**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马*丁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马*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胡**、胡*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张某某、马*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