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邓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范某某与被告张**、张**、张**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执行裁定书
原告郝XX诉被告阚XX、阚XX、阚XX、阚XX、董XX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执行裁定书1
申请执行人于凤芝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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