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芦香芝与被执行人黄**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黄**、黄**、黄**、黄**、黄**自2013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黄**、芦香芝赡养费各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5月1前付清。五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芦香芝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给付2013年、2014年赡养费1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黄**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芦香芝2013年、2014年赡养费1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芦香芝。此案现已执行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黄**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芦香芝2013年、2014年赡养费1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