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丙、马*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的委托代理人马*乙、被告马*丙、马*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6日按照民族仪式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4个月。2014年4月3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送给被告彩礼35000元,共花费8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彩礼4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马**辩称,答辩人马**系再婚,因急用钱将所送金耳环以1100元的价格变卖。打工期间在格尔木妇幼保健站取环,两次共花费900元。因患肾结石治疗花费1020元,费用都由答辩人父亲支付。彩礼35000元都用于婚宴和陪嫁。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要求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按照民族习俗于2013年11月6日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原告给被告送彩礼35000元,金耳环一付。2014年4月3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共同居住约5个月时间。被告马**陪嫁物为大衣柜一个、小衣柜一个、小燕子牌双缸洗衣机一台、衣服、十字绣、被子两床、门帘等。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所送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的问题。
原告认为,因给被告马*丙所送彩礼为借款,到现在还未还清,给原告家庭造成较大损失。二被告应返还彩礼35000元。
被告马**认为,彩礼已花完,不同意返还。
被告马**认为,女儿是男方送回娘家的,在同居期间给女儿治病花费共6000多元,同意返还彩礼2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辩主张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因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时间较短,按上述规定二被告应返还一定数量彩礼。鉴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及女方在同居期间女方娘家为其治病花费医药费的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二被告马**、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马*甲彩礼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马*丙个人陪嫁财产大衣柜一个、小衣柜一个、小**双缸洗衣机一台、衣服、十字绣、被子两床、门帘等。归被告马*丙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