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有与被执行人李**赡养费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李**自2013年起每年给付原告李*有赡养费1000元。

此款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3月20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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