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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樊B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樊*、樊*、樊A因与被申请人樊B,一审被告樊*、樊*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樊*、樊*、樊A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樊*、樊A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樊*、樊*、樊A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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