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江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一(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某系蒋*、蒋*、蒋*、蒋*的母亲,每月享受政府高龄无业老人补贴570元。江某某丈夫蒋A现年88岁,每月领取养老金3,120元。

2013年1月至9月期间,江某某因某病等原因数次赴上海**华医院、上海**心医院等就诊,并五次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门急诊医药费(医保报销后)3,759.20元,住院医药费10,761.24元,护工费1,540元。

江某某于2013年3月至5月15日期间,请保姆护理,共支付保姆费7,000元,其中蒋*支付8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江某某与其丈夫均年老体弱,江某某每月仅领取补贴人民币570元,其丈夫领取养老金3,120元,除此无其他经济收入,符合法定受赡养的条件,蒋*、蒋*、蒋*、蒋**某某的亲生子女,有赡养江某某的法定义务。根据江某某的身体状况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情况,其每月需要的计算项目是合理的,故江某某现要求四子女给付今后的赡养费,法院应予支持。蒋*、蒋*、蒋*、蒋*所应给付赡养费的金额,应根据江某某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到各方的收入,酌情予以确定。同理,江某某在2013年以来因病就诊及5次住院所花费的医药费、护工费及保姆费,不能报销的部分亦应由子女共同负担,蒋*已支付的800元保姆费应予以扣除。江某某以蒋*不经常来探望为由,要求其承担一半赡养费及医药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赡养费及医药费、护工费、保姆费应由各子女平均分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蒋**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4,965.11元;二、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5,765.11元;三、蒋**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5,765.11元;四、蒋**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5,765.11元;五、蒋**2013年7月起按月给付*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六、蒋**2013年7月起按月给付*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七、蒋**2013年7月起按月给付*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八、蒋**2013年7月起按月给付*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江某某曾分六次领取居委会帮困专项基金共计7,000元,还在2013年2月至9月期间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领取每月5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费共计4,000元。上述两项钱款应该在江某某的医疗费用及保姆费用中扣除。上诉人夫妇工作不稳定,家庭经济不宽裕,负担比较重,而江某某每个月的开销并不是很多,上诉人不需要再支付赡养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五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江某某医药费等2,215.11元;上诉人不支付江某某赡养费;并要求江某某在今后有大额开支时应与子女协商后再决定,要求江某某提供其保管的户口本、房屋租赁凭证等相关证件的使用便利。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某某答辩称:江某某并未领取过7,000元的帮困专项基金,只有分5次共领取了1,000元的帮款专项基金。居家养老只是政府承担每天一小时的家政服务,并不是发放钱款。江某某及丈夫均已年老多病,开销比较大,每月250元的赡养费只是要求每个子女补贴一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蒋*答辩称:江某某夫妇的身体状况需要有人照顾,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每月4,800元的开销并不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蒋*答辩称:江某某夫妇每月的收入并不足以支付他们每个月的实际需要,所以才需要子女承担赡养费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蒋*答辩称: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上诉人蒋*作为被上诉人江某某之子,理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原审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四子女承担江某某2013年的医药费、护工费及保姆费的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需扣除帮困专项基金及居家养老服务费后再行承担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江某某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各子女的实际收入确定的赡养费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蒋*以费用过高、工作不稳定、负担过重等为由,要求不支付赡养费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蒋*的其他上诉请求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赡养、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对于父母的晚年生活,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父母物质上的资助和精神上的安慰,以使老人颐养天年,而不应一味的以最低生活水平作为父母花销的标准。本案中,作为父母和子女都应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考量自身的条件,正确对待本案的纷争。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