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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郭*、郭*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郭*、郭*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郭*、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某诉称,二被告均系自己女儿。原告身体不好,2012年12月经第**医院诊断患有脑梗,2013年11月因中风曾昏过去,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儿子护理照顾,每月的看病及生活均需花钱,二被告仅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元,现物价上涨很快,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郭*辩称,原告并不缺钱,每月退休工资加上二被告给的赡养费共有3,000余元,且还有85,000元的存款,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原告代理人自己不工作,吃用原告的,因为是儿子,原告只好顺着他的意思来。2011年底,原告曾向杨**院起诉同样的案件,在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又转而向虹**院起诉。二被告都已退休,亦愿意去服侍原告或将原告接回被告家共同生活。原告医疗费用,被告愿意平摊承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二女一子,即郭*、郭*、郭*。原告每月养老金为2,897.9元。被告郭*每月养老金为2,681.9元、被告郭*每月养老金为2,281元。2009年12月28日至今,原告共使用其医保卡(编号XXXXXXXXXX-01)看病五次。原告现随其子郭*共同生活。2011年原告曾向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赡养费纠纷案[(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未获支持。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表示,原告的存款已经全部花用。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的二女一子均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虽年老体弱,但其每月2,897.9元的养老金及两被告支付的各100元赡养费,足以维持其本人的正常生活、小病医疗开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的养老金均低于原告,且都表示愿意上门照顾原告或将原告接回被告家共同生活,故对原告不要求被告照顾,而要求二被告每月将赡养费增加到6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现未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故对医疗费一节,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郭*、郭*每人每月支付的赡养费增加至6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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