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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张**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张**、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现二被告生活稳定优越。原告对二被告尽了父亲的责任,并用自己的积蓄为被告购房等。自己年近90岁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每月只有高龄补贴500元生活困难,现要求二被告承担每月赡养费1,500元和要求与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父亲的财产都给了被告张**,现海宁路的房产也是用父亲的动迁款购置的。以前,父亲住养老院期间自己经常去看望,但父亲并不友好,所以从2011年8月后自己就没有和父亲联系了。自己愿意看望父亲。

被告张**辩称:1983年自己开始做生意,赚来的钱均交给父亲保管,估计有300万元。以前,父母与自己一家住在一起的,但父亲并没有考虑自己,与自己诉讼三场,彼此没有了亲情。母亲去世后,父亲会到外甥等家居住。现居住在自己位于浦东张江的房屋里。父亲有些举动自己很担心,自己心脏不好,眼睛手术二次,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有不少存款,日常生活不缺钱,而且,老人身边有不少居心叵测的人,故不同意父亲的要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与张**是原告张**的儿子。原告张**夫妇以前与被告张**一家生活在一起。二被告母亲去世后,原告张**因故一人居住在被告张**名下的,位于浦东张江路××弄×号××室的房屋里。原告张**每月收入为高龄纳保500元。另,原告张**患有高血压、胃炎等疾病。原告张**经与二被告协商不成,现诉讼法院。

另查明,截至2013年7月1日原告张**股票账户中人民币总资产为578,085.9元、美元总资产为18,670.34美元。

审理中,被告张**、张**表示愿意分别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去看望父亲。另,被告张**表示,原来父母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时候,自己一家三口挤在一个小房间,现儿子已长大成人,住房面积不大,不愿父亲与自己共同生活。

上述查明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病例卡、照片、庭审笔录、股票对帐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步入90岁高龄老人的行列,从人之常情、老人身体健康状况、日常生活医疗等考虑,应当得到子女和社会的照顾和关心。目前,原告张**一人生活在浦东张江路××弄×号××室的房屋里,二被告应当给与关心和照顾,审理中,二被告表示愿意去看望老人。**认为,二被告的表态符合我国老有所养的善良风俗,也是符合我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要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张**目前的资产情况,原告张**有条件维持日常的生活、医疗等开销,如生活等确实存在困难,二被告应当履行对自己父亲的赡养义务。另,原告张**曾与被告张**共同生活过,但目前被告张**的儿子也已长大成人,鉴于被告张**住房条件,现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共同生活的要求难以支持,但二被告应当注意到,原告张**毕竟是将近90高龄的老人,且与二被告分开居住,二被告应当念及父亲的养育之恩,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并予以妥善合理的安排。审理中,二被告已明确表示愿意看望原告张**,本院希望二被告能履行义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被告张**、张**给付每月赡养费共计1,500元和要求与被告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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