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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X宝与柴X儿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X宝诉被告柴X儿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1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被告系原告的养女。2007年,原告以无固定居所,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自2007年7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原告现居住于上**利院,相关费用由街道支付,该福利院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且被告的经济收入尚不富裕,现原告要求每月赡养费增加至1,1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柴X宝要求被告柴X儿自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柴X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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