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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陈**、陈**、陈x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陈**、陈**、陈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自己已经83岁了,生病也没人照顾,以前大儿子和陈x2来陪自己,现大儿子死了。陈x2已经陪了十年,陈**有时来陪自己,周五来,周日就走了。现要求每月由三被告轮流来陪护照顾自己,现再叫陈**、陈xx陪也没有味道了,要求陈**、陈xx出钱请人陪自己。

被告辩称

被告陈xx辩称,自己也是64岁的人了,且身体不好,原告有10多万元动迁款还有退休工资,可以请人陪。自己退休工资每月2,200元。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陈x1辩称,自己在南京梅山工作,月收入3,000多元,两个女儿读大学,没有条件陪护原告,自己女儿的动迁款也在原告处,原告可以用此款来请人陪护,或者原告到南京来住。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陈x2辩称,自己虽然已经陪了十年了,愿意今后一个月陪原告十天。自己月收入2,7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丈夫生育四个子女,其丈夫与长子已先后去世,另三个子女即本案被告陈xx、陈**、陈x2。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轮流陪护照顾原告生活或出资请人陪护。

审理中,被告陈x1、陈xx不同意原告诉请。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原告年事已高,生活确实需要人料理,原告的诉请有要求赡养费的含义,被告应对父母尽子女义务,被告陈x2同意原告诉请,愿意陪护,原告和被告陈x2意见一致,应予准许;原告和被告陈**、陈x1意见不一,考虑到被告陈**、陈x2的工作、生活、身体情况,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如请人照顾等,原告本身也有稳定的收入等经济,也可以适当支出;至于如何安排陪护或其他方式,由原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陈x1应自2012年12月起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二、被告陈x2每月陪护三分之一时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18元、被告陈x1负担18元、被告陈x2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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