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因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