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5)第9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补齐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铭唐义远,被执行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山到庭参加听证。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征收单位需继续与被执行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5)第9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