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书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唐**,被执行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志*、梁*到庭参加听证。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5)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