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作诉被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作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唐**国家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五老村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戴*与被申请人雨花拆迁办、板**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梁*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刘**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许**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赵**与江*、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周**等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