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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作与被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作诉被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作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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