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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南京**宁分局确认违法一案,不服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行诉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其居住地,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淳化街道办事处)。2014年4月8日,南京**宁分局(以下简称江宁规划局)作出了<江宁规函(2014)67号>《关于对淳化街道骆家渡村杨**、杨**违法建设认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后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据该《复函》对其房屋进行了强拆。其认为江宁规划局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依法判定江宁规划局出具的《复函》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杨**居住地江宁区淳化街道骆家渡村,征收实施单位为淳化街道办事处。后淳化街道办事处向江宁规划局发函,要求对涉案建筑情况进行核实。江宁规划局根据淳化街道办事处的发函作出《复函》,故该《复函》属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江宁规划局作出的《复函》针对起诉人和杨**,不涉及其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该《复函》属于具体行政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该《复函》认定上诉人的住宅为违法建设工程,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财产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依法确认《复函》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杨**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江宁规划局,要求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复函》,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有福诉江宁规划局撤销《复函》一案,业已由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故该《复函》的合法性应在该案审理中一并审查。综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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