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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戴*与被申请人雨花拆迁办、板**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雨花拆迁办、板**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戴*申请再审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177号第三进楼房系戴家兄弟姐妹六个人于1993年在祖宅基地上建的一座220平方米的楼房,由老二出资,兄弟姐妹间制定了协议书,不分男女,每人有份,每人都亲笔签了字,委托戴*领证、组织施工。戴*用自己的名字领了建房证和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戴*、戴**、戴*、戴*四人名下。2013年10月,板桥新城古雄社区河下组拆迁,板桥街177号第三进楼房在收购之列。两被申请人不顾该房屋系兄弟姐妹共有的事实,竟然和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本属于兄弟姐妹共有的拆迁利益让戴*一个人享有。申请人要求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遭到拒绝。申请人起诉至原审法院,但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却遭到了原审法院的庇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雨**拆办辩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177号房屋所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不在本次拆迁范围。

板桥新城管委会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雨政非征拆字(2013)14号《雨花台区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雨**拆办负责对板桥新城管委会古雄社区河下组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非征地房屋拆迁,而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故原审法院认定雨**拆办不与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认为依据《房产协议书》其应系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177号第三进楼房的权利共有人,理应获得相关拆迁利益的问题,此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戴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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