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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花财娣、蔡**、蔡**、蔡**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花财娣、蔡**、蔡**、蔡**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2014)玄行初字第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花财娣、蔡**、蔡**、蔡**上诉称,一审裁定依据江苏**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立案管辖的文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江苏**民法院的文件不具有法律解释权,其内容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违背,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本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玄**法院与玄武区政府的关系导致其无法公正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南京**民法院或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花财娣、蔡**、蔡**、蔡**因不服玄武区政府作出的玄征(2014)16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以玄武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江苏**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立案管辖的相关文件精神,不服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玄**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玄武区政府和玄**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影响玄**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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