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蒋**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玄武城管局)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宁行终字第2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蒋**申请再审称:(一)法院没有查明涉案房屋内违章建筑情况。1989年所建的违章建筑已不存在,我举报和要求依法强制拆除的是2010年赵**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二)判决内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局的回复中,已将新旧违章建筑分别处理,作出对2010年的新违章建筑应予拆除的决定,而生效判决没有提出对新建违章建筑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三)玄武城管局执法不公。我也是产权人之一,与赵**有同样情况,但玄武城管局对我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行拆除,而对赵**的违章建筑只是进行了罚款处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玄武城管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2013年7月蒋**向玄**管局举报案外人赵**在涉案房屋内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并要求依法强制拆除后,玄**管局行政执法大队即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认为赵**涉嫌违章搭建,建议立案调查。同年8月8日玄**管局作出宁城执玄门案立字(2013)第03021号予以立案。立案后玄**管局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同年8月9日向赵**进行调查讯问;同年9月29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商请函,确认涉案搭建房屋有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便进一步确认房屋性质;2014年5月4日就涉案房屋有关问题向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请示;玄**管局在对涉案房屋作了大量调研后,考虑到该房屋系民国建筑,已被列为新发现文物名录中,赵**所搭建的违章建筑也有其历史原因,故作出暂缓拆除的决定。本案判决生效后,玄**管局还组织南**侨联、南京**文化局、南京市玄武区住房和建设局、南京市玄武区信访局、南京市**道办事处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议。玄**管局针对蒋**的举报已做了大量工作,履行了城市管理法定职责。蒋**因自己的请求没有得到玄**管局的支持而认为其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认为玄**管局已履行了查处的法定职责,驳回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