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南京地**任公司与南京市**置办公室、张**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申请强制执行宁房裁字(2012)第010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4月8日以已与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张*撤回对宁房裁字(2012)第010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