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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南**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南京市**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5年8月11日来院,以被告南京**管理中心已受理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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