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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下称顺**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宁人社工认字(2015)00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中,因被告依据南京**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王*与原告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宁人社工认字(2015)005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原告顺**公司对此不服,于2015年2月向江苏**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申请再审上述(2014)宁*终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2015年6月7日,省高院作出(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64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省高院受理的原告**公司与王**、丁**、王*、王**、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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