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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中**理委员会江**管局、中国**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江**管局、中国**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经审查,以中国**理委员会江**管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当由江苏省**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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