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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富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一案中,原告沈*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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