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富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一案中,原告沈*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原告陈*、江苏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南京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更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不服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江**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