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8月12日来院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原告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江苏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南京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更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不服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