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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蓓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江心洲办事处一案中,原告许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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