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蓓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江心洲办事处一案中,原告许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卓**任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应涨水、吕**与被告南**保局等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理委员会江**管局、中国**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何**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