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应涨水、吕**与被告南**保局等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涨水、吕*平诉被告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应涨水、吕**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应涨水、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应涨水、吕**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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