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涨水、吕*平诉被告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应涨水、吕**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应涨水、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应涨水、吕**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卓**任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理委员会江**管局、中国**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何**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